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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3-05-23

武汉32家企业因虚开普通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武汉#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武汉市共计有32家企业存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60多万元至1600多万元不等,例如:武汉易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95份,票面额累计1680.8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上述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此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虚开金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史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武东湖检一部刑不诉〔2021〕31号)

1.3.简要案情:史某某先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1张,发票金额共计194.59454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余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黄港检一部刑不诉〔2021〕Z34号)

2.3.简要案情:余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代开发票人开具了3张与实际经营状况不符的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3000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余某某系初犯、偶犯,发票并未入账,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对于未能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例如:

1.1.案例一:木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鄂1202刑初769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票面额544360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深圳市A旧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被告人木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针对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判决如下: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胡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0322刑初120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金额412540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3.1.案例三:文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鄂0902刑初5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4074814元),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文某以虚开发票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文某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被告人文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文某已到税务机关补交了全部税款,依法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文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犯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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