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所谓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即系逮捕前的37天(拘留最长30天+提请批准逮捕7天),也即平常所说的刑事拘留37天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黄金救援期”的重要性
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当事人的家属往往会存在着这样的想法,认为“刑事拘留的期限是37天,37天之后不放人再找律师”,或者认为“现在找律师的作用也不大,到开庭的时候再请律师”。但事实上,逮捕前的37天是“黄金救援期”,却由于当事人家属的顾虑或者侥幸心理,白白地错失了这样的良好机会。
需要知道,刑事案件每进一步,进行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的难度会增加一倍,甚至更多,因为每个阶段对案件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刑事拘留所要求的证据的证明程度是比较轻的,仅仅是侦查部门认为犯罪事实极有可能是当事人实施的;而逮捕的证据条件就需要更进一步,不仅需要有证据显示该人极可能实施了犯罪,还需要对这些证据中的已有部分进行核实,并且是核实无误的;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不仅是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而且也需要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因此,侦查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当事人时,需要向检察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而这些证据证明都是在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30天内收集的。
每每遇到这种案件的咨询,对于可以争取无罪处理的案件,对当事人家属错失拯救亲人的“黄金救援期”而倍感可惜。
二、辩护律师的“黄金救援期”的作用
当事人的家属往往会认为辩护律师在刑事拘留期间的作用不大,只有到开庭的时候才会起作用,出于对成本的考虑,或者侥幸的心理,当事人的家属往往是等案件到审判阶段才委托律师为当事人辩护。但实际上,刑事案件在每个阶段都可能实现无罪的辩护,如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审判阶段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等情形。但相对而言,侦查阶段实现无罪的概率要比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概率大。那么,辩护律师在“黄金救援期”介入案件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据此,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对当事人的作用整理如下:
1.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会见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是作为当事人及其家属之间沟通的桥梁,可以传达当事人家属对其的关心,也向当事人家属传达当事人的一样个人情况。另一方面则是律师在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
如当事人涉嫌逃税罪的案件中,律师就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逃税罪的犯罪构成。如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比例”的原则,只满足数额标准不符合比例标准或者只满足比例标准不符合数额标准的,都不符合逃税罪的犯罪构成,以及逃税罪存在税务行政前置的程序,违反前置程序,也会导致无罪的情形。再如,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存在着开票人和受票人,如是受票人,是否存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除此之外,辩护律师还可以向当事人阐释其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如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或者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在当事人被讯问完毕以后,当事人在阅读确认讯问笔录时,发现记录与其所说不符时,有要求讯问人员更正的权利。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及早介入案件,可以维护好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有利于辩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2.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当事人被办案机关拘留时,其家属在多数情况下都是惊慌失措的,并且也不知道当事人具体所犯何事,也不懂得如何与办案机关交涉,只能从收到的拘留通知书上获取有限的信息。如果当事人的家属在当事人被拘留的第一时间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不仅可以会见当事人,也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目前的基本情况,核实侦查机关与会见当事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是否一致,以及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一些看法,这样就可以对之后的辩护工作确定一个方向,做到有的放矢。
3.代理申诉、控告
虽然国家出台了一些规定,规范侦查机关的办案行为,要求侦查机关文明执法、文明办案,但刑讯逼供的情况仍然存在,并未能完全杜绝。因此,当事人一旦遭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辩护律师在了解核实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基本情况后,就可以帮助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使侦查机关面临着监督压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与利益,并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以后,在经过对具体案情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之后,如认为存在取保候审的可能的,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不仅让当事人重获自由,减轻其在被羁押状态的心理和生理压力,也向侦查机关阐明了辩护律师对案件的观点,让侦查机关可以多角度地了解案情,避免错误逮捕而导致错案的发生。
5.提出意见
在“黄金救援期”,辩护律师不仅可以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通过了解案情后,可以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分析案件,提交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争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不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书,阐明对案件的看法,以及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阻击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为,如果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机关要么就会释放当事人,要么就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这样,就可以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何观舒律师撰写于2018年10月16日星期二
【关键词】
何观舒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黄金救援期 刑事拘留 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