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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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3-05-23

青岛3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青岛#

2023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30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中,有27家公司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0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0多万元(税额3万多元)至6900多万元(税额900多万元)不等,例如:山东佳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32份,金额4065.53万元,税额528.51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5份,金额6961.39万元,税额904.98万元;具有虚开发票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对于达到此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即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1.3.简要案情:马某某在他人的授意教唆下,购买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025776.84元,税额174382.06元,税价合计1200158.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交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涉案款项移交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处理。

2.1.案例二: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青城阳检二部刑不诉〔2021〕11号)

2.3.简要案情:纪某某在青岛A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从郓城县2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税额共计271006.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鲁0213刑初19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419998.2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叶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没有犯罪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该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2.1.案例二: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鲁0203刑初108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青岛A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004392.67元);被告人郭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单位青岛A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系自首、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单位青岛A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退缴税款并缴纳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青岛A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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