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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3-05-23

上海108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上海#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有108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定性为虚开,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08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5万多元(税额9000多元)至12亿多元(税额2亿多元)不等,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15家,其中,超过税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5家,分别是:

1.上海倩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860份,涉及金额129094.98万元,税额21946.14万元。

2.上海爱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12月1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135份,金额108816.10万元,税额18483.81万元。

3.上海盟阁实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945份,金额84888.99万元,税额13582.24万元。

4.上海旭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993份,金额74989.40万元,税额12748.20万元。

5.上海安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152份,金额68473.64万元,税额11640.51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对于超过此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浦检二部刑不诉〔2020〕506号)

1.3.简要案情:唐某某让他人为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166800元,税额共计169535.0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系初犯、已补缴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陆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沪0118刑初330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为非法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1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陆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陆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额退赃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对于虚开税额超过亿元的,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3.1.案例三:黄某某、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1刑初103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程某某结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税额192690592.61元),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程某某受黄某某指使,以老板名义为黄某某出面联系各方,具体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重要的实行犯,不属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按照其实际地位和作用处罚。黄某某、程某某虽自动投案,但归案后直至庭审都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成立自首。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程某某系从犯、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等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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