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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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3-05-23

厦门6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款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厦门#

2023年第1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共计有68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68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为10多万元,税额1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则达6亿多元(税务8000多万元)。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2家,分别是:

1.蓝某某丰(厦门)石化有限公司,在2018年0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27份,金额66104.91万元,税额8744.74万元。

2.中某某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2018年05月至2019年04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17份,金额15861.93万元,税额2502.07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对于达到此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舒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翔检刑不诉〔2021〕17号)

1.3.简要案情:单位A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某,通过他人让5家公司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票面金额合计1538461.6元,税额合计261538.4元,价税合计18000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舒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翔检一部刑不诉〔2021〕Z33号)

2.3.简要案情: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通过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票面金额合计1754871.82元,税额合计298328.18元,价税合计20532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A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公司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厦门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案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闽0211刑初35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厦门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722612.99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厦门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四个月。

2.1.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闽0212刑初21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厦门A皮件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1591951.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单位犯罪;被告人林某某系被告单位厦门A皮件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被告单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被告单位亦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代被告单位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厦门A皮件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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