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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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3-05-23

厦门16家公司因虚开普通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厦门#

2023年第1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16家公司存在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或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6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400多万元至2600多万元不等,例如:厦门三某某佳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79份,票面额累计2627.2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上述16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对于虚开金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孙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同检公诉刑不诉[2018]23号)

1.3.简要案情:福建省A技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伍某某经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让长沙B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深圳市C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为福建省A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发票各一份,金额合计120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戴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同检刑不诉[2021]20号)

2.3.简要案情:戴某某作为厦门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让他人为其虚开1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599850元、税额合计15840.1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共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标准容易理解,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目前尚没有司法解释文件予以明确。那么,虚开金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呢?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是否还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呢?以下案例是何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王某甲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湖刑初字第219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达人民币945248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1.案例二:陈某甲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思刑初字第1431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虚开普通发票110份,虚开金额累计人民币1718465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亦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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