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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3-05-23

中山6家企业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中山#

2023年4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中山市共计有6家企业非法取得或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被处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家企业虚开的金额从20多万元(税额3万元)至800多万元(税额110多万元)不等,例如:中山市古镇全某某灯饰厂,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00份,金额860.60万元,税额118.4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上述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对于达到此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对于未达到此标准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例如:中山市贝某某某灯饰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9份,金额22.75万元,税额3.8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上述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收违法所得2.66万元,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超过的税额不大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中检一区刑不诉〔2019〕207号)

1.3.简要案情:孙某某通过他人介绍,授意公司员工与他人联系,两次虚开共计1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229699.81元) 。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孙某某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中检一区刑不诉〔2018〕355号)

2.3.简要案情:谢某某授意员工与他人联系,为其控制的两家公司共计虚开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52660.02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谢某某身为公司负责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中山一区检刑不诉〔2021〕51号)

3.3.简要案情:何某某通过他人为其经营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价税合计金额959050元,其中税款数额共计139349.16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补缴税款、罚金和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A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2071刑初102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660685.3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积极补缴相应税款,弥补国家税收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应以本院认定的为准。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上述分析,有理部分,予以采纳;无理部分,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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