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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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23
苏州9家公司因虚开普通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苏州#
2023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苏州有9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9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200多万元至900多万元不等,例如:苏州加型天建材有限公司,在2021年11-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3份,票面额累计926.7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上述9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对于虚开金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苏州A钢结构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1.2.案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检二部刑不诉〔2020〕89号)
1.3.简要案情:苏州A钢结构有限公司接受吴中B建材经营部、苏州C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0份,票面金额合计964540.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苏州A钢结构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已缴纳相应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州A钢结构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苏州A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2.2.案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江检刑二刑不诉〔2019〕39号)
2.3.简要案情:苏州A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价税合计1929414.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苏州A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州A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华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江检刑二刑不诉〔2019〕13号)
3.3.简要案情:束某某为结算承包工程款,让其员工华某某负责联系,先后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价税合计共计1615000 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苏州A职业病防治院虚开发票案
4.2.案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4.3.简要案情:苏州A职业病防治院法定代表人、董事院长王某某在与苏州五家公司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指派财务主管吴某某托请其子丁某某向中间人陆某某以支付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3%开票费的方式,多次接受林某某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2 份,涉案发票金额合计3660279元,其中税款109808.37元,并将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票面金额合计260749元予以入账。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苏州A职业病防治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被不起诉单位苏州A职业病防治院实际负责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单位苏州A职业病防治院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单位苏州A职业病防治院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单位苏州A职业病防治院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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