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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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23
大同31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大同#
2023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大同市共计有31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1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小的为40多万元(税额7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则达亿元(税额1000多万元),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2家,分别是:
1.大同市卓某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19份,金额12191.83万元,税额1584.93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32份,金额12190.01万元,税额1584.70万元;
2.大同市南郊区恒某某昌煤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28份,金额10243.48万元,税额1741.39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6份,金额10781.83万元,税额1832.91万元。
税务机关对上述31家公司的税务处理处罚是: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对于虚开税额未达此标准的,仅需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税额不大的,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州检刑不诉〔2021〕1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合计1391178.74元、税额合计180853.26元、价税合计157203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某某系民营企业家,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后补缴了税款,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根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民企刑事案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0213刑初32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070423.7元),其行为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后,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张张某某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补缴了税款,且缴纳了滞纳金,弥补了国家的税收损失,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经社区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此外,对于既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的税额如何计算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案号:(2018)川0114刑初407号】,审理法院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是国家税收管理秩序,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因此,是否能够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是认定本罪犯罪数额的关键。本案中,被告人木某并无实际生产经营行为,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20份,合计税额1956635.50元,同时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81份,合计税额1164973.71元,因其虚开行为本身并不存在向国家交税的义务,故其虚开数额应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而非累计计算,即木某的虚开犯罪金额应认定为1956635.50元。”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案号:(2018)赣0681刑初285号】,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在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纳税义务,认定虚开的数额只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故本案应按照被告人进项税款数额995149.26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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