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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3-05-23

南京14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南京#

2023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南京市共计有14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4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30多万元(税额4万多元)至190多万元(税额20多万元)不等,例如:南京新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199.78万元,税额25.97万元,价税合计225.7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对于达到此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而未达到的,则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栖检诉刑不诉〔2020〕97号)

1.3.简要案情:况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从上海、南京等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张,价税合计人民币1590257元,税额合计219766.8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况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税款等法定、酌情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况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江检诉刑不诉〔2021〕Z52号)

2.3.简要案情:宋某某作为南京A塑料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魏某某介绍,向南京B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购买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税额总计29787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昆山A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99号)

3.3.简要案情:南京C贸易有限公司、南京D贸易有限公司向昆山A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和昆山B电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2张,虚开票额共计1265247元,税额共计183839.31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昆山A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其此次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足额缴纳暂扣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昆山A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4.1.案例四: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雨检诉刑不诉〔2020〕14号)

4.3.简要案情:A公司采购部经理让南京B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份,价税合计1452871.68元,税额合计211101.02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A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补缴全部税款,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单位A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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