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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3-05-23

荆州13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荆州#

2023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荆州市共计有13家公司存在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部分公司还存在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其中,有12家公司经税务机关查证确认走逃(失联),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3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50多万元(税额10几万元)至5400多万元(税额700多万元)不等,例如:公安县双某棉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50份,金额5440.71万元,税额707.29万元;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81份,票面额累计5781.10万元;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对于达到此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洪检二部刑不诉〔2021〕Z35号)

1.3.简要案情:徐某某在经营洪湖市A公司期间,经他人介绍,向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0份,发票金额2865145.14元,税额374846.8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到洪湖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2018年已积极退赃421046.86元;徐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考虑到疫情期间涉营商案件少捕慎诉政策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徐某某作不起诉处理。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徐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1022刑初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安县A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573243.8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公安县A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2.案号: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鄂1003刑初129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654086.18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部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交予开票方,没有造成税款流失,属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该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赔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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