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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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23
无锡10家企业因逃税被处罚,或因涉嫌逃税罪被移送公安立案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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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无锡市共计有10家企业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对涉嫌逃税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0家企业逃税的金额从100多万元至1200多万元不等,例如:江苏耀某铜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期间,采取偷税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1250.6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250.69万元的行政处理,处罚款750.4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偷税的,不仅需要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还要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除外,对于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上述10家企业逃税金额都超过了10万元,构成逃税罪的,另外还需满足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并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税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逃税金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逃税数额巨大呢?上述10家企业逃税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是否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答案是:有可能。例如:
1.1.案例:冯某逃税案
1.2.案号: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苏0324刑初521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采取隐瞒公司实际销售额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627086.82元)且占应缴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辩解其已经缴清税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王某提出的被告人冯某将超市部分柜台出租给他人使用,对承租人应缴纳的税款承担连带责任系行政责任,不构成逃税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冯某将部分柜台承包给他人经营,但超市统一收取货款,承包人并未实现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且被告人冯某亦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在税务机关对其逃税行为依法处理后仍拒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拒不接受行政处罚,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冯某在接受税务机关调查及侦查机关讯问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当庭辩解其已经缴纳的应缴税款,否认其逃税的基本犯罪事实,拒不认罪,依法不能认定为坦白,故对该公诉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冯某欠缴的税款,依法应予追缴。......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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