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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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02
大同28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大同#
202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大同市共计有28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8家公司涉及煤炭、运输、木业等行业,虚开的金额最低的为40多万元(税额6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则达4亿多元(税额6800多万元),例如:大同市南郊区雁某煤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15份,金额40499.56万元,税额6854.01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52份,金额18485.05万元,税额3091.9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上述28家公司当中,大多数公司为煤炭类公司,而且大多数公司同时存在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虚进虚出的情况。那么,在此情形下,如何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呢?合计计算还是按哪一个方式计算?
何律师认为:在同时存在虚进虚出的情况下,应考虑具体的情况,以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中数额最大的作为虚开税额,不合并计算虚开税额。例如:
1.1.案例一: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08刑初64号
1.3.裁判理由:在无货交易情形之下,行为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后,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要求抵扣,并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因为本来国家就不应该从行为人的无货交易中取得增值税款。因此,在不具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数额只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不应将虚开的销项和进项累计计算。否则。可能使认定虚开税款的数额超过货物价款的17%。
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税额合计17719747.79元,并已向税务机关抵扣,因董某某没有实际从事购销活动,并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国家在此环节没有实际损失,故该虚开的进项数额不应计算为国家税款被骗数额,认定董某某虚开税款的数额只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即为34949501.8元,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2.1.案例二:孙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豫刑终479号
2.3.裁判理由:本案涉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进项票,也有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票,在计算孙某某、史某某、邢某某的犯罪数额时,应当以虚开的进项或者销项中数额较大的部分认定为其犯罪数额。
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3.1.案例三: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办案机关: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州检刑不诉〔2021〕1号)
3.3.简要案情:王某某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合计1391178.74元、税额合计180853.26元、价税合计1572032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某某系民营企业家,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后补缴了税款,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根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民企刑事案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4.1.案例四: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审理法院: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0214刑初252号
4.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税额677724.1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主动补缴全部税款,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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