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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4-01-02

丹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丹东#

案号: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丹检刑不诉〔2023〕5号)

1.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7月期间,东港市A电脑城法人代表顾某某为了取得进项发票用于抵扣公司的进项税款,授意业务员鞠某某联系以虚开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鞠某某通过中间人张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从大连B商贸有限公司在无任何实物交易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组,用于抵扣东港市A电脑城进项税额82926.58元。

2021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经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顾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3.税与罚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

本案中,东港市A电脑城抵扣进项税额82926.58元,虚开税额未达到10万元,如果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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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重大涉税案件辩护(微信:18344052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