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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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4-03-29

新司法解释下涉税犯罪14个罪名定罪量刑标准一览表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释》明确规定了涉税犯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以下何观舒律师根据《刑法》以及《解释》的相关规定,整理各个罪名的量刑标准。如下:
 
定罪量刑标准汇编
情节 数额标准 法定刑
罪名一:逃税罪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
十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巨大。
五十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二条
罪名二:抗税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 (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二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五条
罪名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 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罪名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数额较大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十万元以上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十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一)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百万元以上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八条
罪名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一条
罪名六:虚开发票罪
情节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三条
罪名七: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一)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 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上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上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四条
罪名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较大 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 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五条、第十四条
罪名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票面税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八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六条
罪名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 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十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特别巨大 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百万元以上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罪名十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 (一)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 (一)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
罪名十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 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十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特别巨大 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百万元以上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第五款、第一款、第二款
罪名十三: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的 (一)非法出售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 (一)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第六款、第三款、第四款
罪名十四: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数量较大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 持有的伪造发票数量、票面税额或者票面金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