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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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9
佛山5家餐饮企业因虚开普通发票被移送公安,确定为重大失信主体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佛山#
2024年3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5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佛山市南海区和某某餐饮店等5家餐饮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佛山市南海区和某某餐饮店等5家餐饮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家餐饮企业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佛山市南海区和某某餐饮店,在2019年10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74份,票面额累计49.7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佛山市南海区和某某餐饮服务店,在2019年10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59份,票面额累计49.3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佛山市禅城区美某某餐饮店,在2019年10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69份,票面额累计54.9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佛山市禅城区可某某餐饮店,在2019年10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36份,票面额累计59.1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佛山任某餐饮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00份,票面额累计104.9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30万元以上。
上述5家餐饮企业虚开的金额或者虚开的发票份数加金额都达到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上述5家餐饮企业中,单家企业虚开的金额都没有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但是,从公布的失信信息当中的实际责任人来看,5家餐饮企业都是由同一个人所控制的, 因此,虚开的金额都累计计算。累计计算的虚开金额为318.23万元,已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行为人如果没有适用减轻处罚的情节,最低也要面临二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解释》未颁布之前,佛山的虚开发票罪案件,虚开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也仅认定为情节严重,并且可以判处缓刑。例如:
1.1.案例:谢某乙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票面价税金额合计人民币56703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乙犯罪后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乙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谢某乙是初犯、有自首情节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谢某乙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乙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虽然,现在《解释》明确规定了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以后虚开发票案件金额250万元以上的,可能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但是,对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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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重大税务犯罪案件辩护(微信:18344052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