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手 机:18344052607
微 信: Kwanshu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
时间:2024-04-09
大同44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大同#
2024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大同市共计有44家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4家企业中,涉及煤炭、运输、机电设备、商贸等企业,虚开的金额从24万多元(税额4万多元)至1.4亿元(税额2500万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2家,分别是:
1.大同市南郊区鑫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09月07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86份,金额14740.35万元,税额2505.86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07份,金额13877.21万元,税额2359.1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大同市安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09月0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74份,金额10451.70万元,税额1358.72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78份,金额12725.95万元,税额1654.3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上述44家企业中,有几家企业虚开的税款数额未达到此标准,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根据公布的违法信息来看,上述44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分别在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例如:大同市耀某物资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198.63万元,税额33.76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199.92万元,税额33.9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上述大同市耀某物资有限公司的开票期间是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违法信息公布时已达5年之久,那么,是否过了刑事追诉期呢?是否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心领神会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解释》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不满50万元的,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档次,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因此,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刑事责任。
当然,上述企业的公布时间是2024年3月,并不是刑事立案时间,如果在公布之前在追诉期限之内就已经刑事立案了,则没有超过追诉期,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44家企业当中,有部分企业既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又存在为他人虚开的情况,如上述大同市南郊区鑫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大同市安某某煤业有限公司。那么,在存在虚开进项又虚开销项的情况下,其虚开税额应如何计算呢?
《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例如:
1.1.案例: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1.3.裁判要旨:无实际生产经营人既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虚开数额如何认定?......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税额合计17719747.79元,并已向税务机关抵扣,因董某某没有实际从事购销活动,并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国家在此环节没有实际损失,故该虚开的进项数额不应计算为国家税款被骗数额,认定董某某虚开税款的数额只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即为34949501.8元,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