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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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3
上海3家企业因虚开普通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上海#
202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3家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家企业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上海萱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23份,票面额累计2003.6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上海亿某贸易中心,在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13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2份,票面额累计663.6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上海彦某医疗器械商行,在2021年1月12日至2022年9月13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5份,票面额累计456.0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且金额30万元以上的,是情节严重,以虚开发票罪追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500份且金额1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3家企业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25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责任人员将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如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争取在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间判处刑罚,并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潘某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向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金额484万余元),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辩护人与此相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1.案例二:季某虚开发票案
2.2.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价税合计13150384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能够退出自述的违法所得,量刑酌情予以考量。......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如果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适用刑罚,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3.1.案例三:钱某虚开发票案
3.2.审理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钱某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价税合计699397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钱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钱某能补缴涉案税款及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判决如下:被告单位A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钱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4.1.案例四:金某某虚开发票案
4.2.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4.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A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金某1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另被告人金某某在经营管理B公司、C公司、上海市静安区D餐厅的过程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金额64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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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重大税务犯罪案件辩护(微信:18344052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