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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4-09-20

娄底某电子商务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被追缴税款、罚款并移送公安

何观舒: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娄底#

娄底润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骗取出口退税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6.88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66.53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21.88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入罪标准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0万元以上。

上述娄底润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骗税16.88万元,已超过了入罪标准,其责任人员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娄底润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骗税的金额超过入罪标准6万多元,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陈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办案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陈某某在其经营的广州市A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299124.4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已退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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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重大税务犯罪案件辩护(微信:18344052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