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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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08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2020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分别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企业信息,共涉及26家公司,这些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处以罚款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与上个月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数量相比,本月的案件数量减少了40家公司。
4月3日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中,虚开税额最大的是深圳市前海某石化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110份,金额73669.29万元,税额12215.55万元。而本月公布的公司当中,虚开税额最大的是深圳市宇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22份,金额38313.87万元,税额6513.36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万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6513.36万元,会面临什么的刑事处罚呢?是否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呢?深圳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虚开多少税额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呢?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了深圳地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只查到有92个案例,其中判决书82份,裁定书10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16起,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77起。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税务局官网上公布的重大违法案件信息数量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数量与实际相差很大,不排除部分判决书、裁定书并未上传裁判文书网的可能,也有是由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案件,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而未体现出来。
在这92个案例当中,并没有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例。以下是部分案例:
1.1.案例一:张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1.2.案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2218号
1.3.基本案情:2017年6月10日至6月2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77份,票面金额迖人民币210899027.20元,税款数额达人民币30671554.4元。
1.4.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受雇于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属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依据三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节判处刑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1.案例二:郭某某、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初313、314号
2.3.基本案情:自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为他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731份,税额合计70920021.03元,价税合计488097052.97元;深圳市碧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37家企业冒用他人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共596份虚假抵扣进项税额45491474.29元。
2.4.一审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林某1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且帮助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在介绍军某某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起主要作用,在郭某某参与的其他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3.1.案例三: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刑初1613号
3.3.基本案情: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潘某亮等人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298份,税额合计人民币101409461.2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697935684.88元。经统计,被告人何某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346份,税额合计人民币77910563.7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536207980.7元。
3.4.一审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受他人指使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作为从犯,只应对其入职后至案发前涉及的为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税额合计和价税合计数额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对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此外,笔者还搜集了几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
1.1.案例一:卓某某、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刑终541号
1.3.基本案情: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卓某某、江某某指使被告人郑某某以金某公司名义,在无贸易背景情况下,向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7份,价款合计3.7685亿元,税款合计6406万元。
一审判决: 原审法院据此认为,龙海通公司、金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卓某某作为龙海通公司、金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江某某、郑某某作为金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李某某作为龙海通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单位犯罪责任人员中,卓某某是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江某某、郑某某、李某某是从犯,依法均可减轻处罚。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江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等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卓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二、被告人江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三、被告人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1.案例二:詹某某、詹某甲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1.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刑终1165号
2.3.基本案情: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詹某某等人利用上述公司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以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16278537.29元,税额合计119700454.37元,价税合计835978991.66元。其中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92377184.13元,税额合计99443888.86元,价税合计691821072.99元。虚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金额合计151074292.06元,税额合计25682628.65元,价税合计176756921.71元,上述虚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全部抵扣。
2.4.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詹某甲、徐某某、詹某乙、刘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詹某某组织、指挥其他同案人员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詹某甲、徐某某、詹某乙、刘某某受他人雇佣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在犯罪窝点中直接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作用较大的从犯,在量刑时应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詹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三)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四)被告人詹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五)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