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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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5-05-09

同样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何有些案件需要补税有些却不需要呢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有些人可能存在疑问,同样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为什么税务机关对部分公司需要补缴税款,部分公司却不需要补缴税款呢?例如,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一:泗阳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3份,金额2900.92万元,税额261.0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案例二:江苏百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4份,金额2296.08万元,税额389.9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987.65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484.08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上述两个案例,为什么案例一只是移送司法机关而不需要补缴税款,而案例二不仅需要补缴税款,处以罚款,还会被移送司法机关呢?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行为包括:(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因此,不同的虚开行为,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税务处理结果。

案例一中,是为他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开票方;而案例二中,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受票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因此,受票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补缴相应的增值税税款

那么,为什么虚开的税额与追缴的税款并不一致呢?

例如:在案例二中,江苏百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389.90万元,但是,税务机关对其处以追缴税款987.65万元的行政处理,追缴的税款比虚开的税额多了将近600万元。

这是因为除了补缴增值税以外,可能还需要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计征的。如果增值税进行了调增,相应地也需要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对于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虚开的发票是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以外,其相应的金额也可以列入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于税前扣除。但是,如果是虚开的发票则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相应的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会要求涉案公司将涉案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追缴相应的增值税款,此外,可能还会追缴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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