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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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7-14
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1亿多元,可以判处缓刑吗?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布了一起利用空壳经营主体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当事人陈某萍控制20余家空壳经营主体,向全国多地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1183份,涉及金额高达1.09亿元。最终陈某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看到这个判决结果,有些人可能就对这个判决结果产生疑问了: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1亿多元,还能判缓刑呀?
在公布的案例里,并没有提到陈某萍是犯了哪个罪,只是说了“依法判处陈某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在《“接力赛”式经营背后的“虚开”生意》一文中提到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案例提到是虚开增值税发票,但没有说明具有虚开哪种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而虚开不同的发票则会触犯不同的罪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触犯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会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果是虚开发票罪,其适用的刑期是“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说最高只会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所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是有可能。
如果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很多人一听到虚开金额1亿多元的,马上就会说这不是妥妥的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嘛。当然不是啦。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是以虚开金额的多少而是以虚开税额的多少来定罪量刑的,案例只是说了“涉及金额高达1.09亿元”,但没有说明虚开税额是多少,因此,需要换算成税额。公式如下:
税额=金额(不含税)×税率(征收率)
税额=金额(含税)÷(1+税率)×税率(征收率)
为了计算简便,假定1.09亿元是不含税的,根据上述的公式计算陈某萍的涉案税额。
都知道,纳税人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之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有13%、9%、6%。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也可以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的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陈某萍控制的20余家空壳经营主体,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上应该就是),其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征收率为3%,或者1%。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其涉案的税额=1.09亿元×3%=327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档次。如果具有一些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是可以争取到缓刑的结果的。例如: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司某、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被告人司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周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2948905.01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某、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司某、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司某、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司某、周某案发后愿意补缴涉案税款并将已缴纳相关款项,酌情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司某、周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司某、周某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司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3%的税率计算,其涉案税额=1.09亿元×13%=1417万元。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数额巨大,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档次。也就是说,如果属于数额巨大,且没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最低也要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但是,如果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适用刑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且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例如: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羊某、王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林某1000余万元;羊某890万余元;王某某680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羊某、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羊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退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公司抵扣的税款,挽回了国家经济损失,对三名被告人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羊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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