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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5-07-14

福州18家公司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移送公安机关

#福州#

2025年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一批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福建省闽清昌某电器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福建省闽清昌某电器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或者被确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其中:有1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家公司骗取出口退税,2家公司走逃(失联),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部分公司还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15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当中,虚开金额最小的仅26.07万元(税额2.35万元),虚开金额最大的则达金额6037.99万元(税额784.94万元)。例如:

福州市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7份,金额6037.99万元,税额784.9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如果不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最低也要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但是,如果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福建A能源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税款数额8648374.77元(已全部认证抵扣)属于数额巨大,上诉人林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本院认为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故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相关诉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判决如下:......上诉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骗取出口退税的公司,不仅被追缴税款,处以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还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失信信息如下:

福州汇某某利贸易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8.53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1032.0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440.61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408.53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上述福州汇某某利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8.53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责任人员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但是,如果具有以下情形的,会被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而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1)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三百万元以上的;(2)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3)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如果属于数额巨大,没有减轻处罚情节,最低也要面临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无法适用缓刑。但是,如果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争取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2.1.案例二:蔡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审理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明知A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仍安排他人帮助B公司向A公司销售增值税发票62份,价税合计6825890.3元,税款合计991795.95元,被A公司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共计933455.1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以上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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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