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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5-07-16

船务公司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查补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XX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X综实税稽处〔2025〕XX号

XX综合实验区海X船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XXXXXXXXXX):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6月25日对你公司(地址:XX综合实验区XX镇XX路XX庄园X区(XX城)XX幢XX室)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就协查案源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取得上游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接受福建大XX海运有限公司X州分公司开具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8年12月属期认证抵扣,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认定为虚开

(二)企业相关人员失联

检查人员多次拨打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联系或虽能拨通但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

(三)登记地址异常

通过实地核查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未找到你公司,并取得第三方工作人员的见证。

(四)企业状态为非正常

你公司最后一次申报为2020年7月9日,之后再未报税,于2021年1月2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于2023年7月16日被主管税务机关因走逃失联列为风险纳税人

(五)开票时间集中

你公司于2017年11月税务登记,经营期间开票集中于2018年4月至12月,之后再无开票记录。

(六)资金交易异常

你公司对公账户在个人账户转款进账后立即汇出,存在大额资金快进快出且涉嫌资金回流

(七)经营模式异常

你公司系统登记的主营行业为内河货物运输,取得的“*有机化学原料*”“*非成品油石油制品*”“*原油*”进项发票税额占比高达90.42%,取得的“*运输服务*”发进项发票税额占比仅9.58%,业务模式与正常运输企业的经营模式明显不符

(八)无经营费用支出

你公司主营业务为内河货物运输,无仓储、水电、租金等费用支出记录,你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反映“应付职工薪酬”为0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0元,你公司无厂房、无任何运输工具、办公设备、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综上,你公司不具备生产经营能力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你公司登记地址异常、企业相关人员失联、企业状态为非正常,属于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判定你公司走逃(失联)企业

(二)认定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走逃失联,取得福建大XX海运有限公司X州分公司开具的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68063319-68063367,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输费,发票金额合计:4707600.73元,税额合计:470760.00元,价税合计:5178360.73元)存在上游已证实为虚开发票、资金交易即进即出且涉嫌资金回流等情形,可以认定你公司与开票企业之间的交易是不真实的,其购销业务不成立,对上述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

(三)查补税款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49份已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2018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470760.0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公司2018年12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32953.20元(470760.00*7%)。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你公司2018年12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4122.80元(470760.00*3%)。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税〔2002〕7号)第三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规定,你公司2018年12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9415.20元(470,760.00*2%)。

5.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福建大XX海运有限公司X州分公司已定性为虚开的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由于该纳税人已走逃(失联),无法核实上述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情况,本次检查企业所得税暂不作处理,转管征单位跟踪管理,如有发现新的线索,建议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

6.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之日起到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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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