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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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8-02
廊坊文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文安县A有限公司、缴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文安县院公诉刑不诉〔2018〕10号)
1.3.简要案情:文安县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缴某乙通过与他人联系,从潍坊B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价税合计350006.25元,涉案税款50855.6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文安县A有限公司、缴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节:1.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已经退赔国家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安县A有限公司、缴某乙不起诉。
2.1.案例二: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文安县院公诉刑不诉〔2019〕44号)
2.3.简要案情:周某某为非法抵扣税款,购买了青岛A纺织品有限公司为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张,并进行了非法抵扣,价税合计584100元,涉税金额为84869.2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文安县A有限公司、陈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文安县院公诉刑不诉〔2019〕51号)
3.3.简要案情:文安县A有限公司陈某乙通过他人,从天津市B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总税额185561.53元,总金额1091538.47元,总价税合计127710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文安县A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陈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文安县A有限公司系单位犯罪,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安县A有限公司、陈某乙不起诉。
4.1.案例四: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文安县院公诉刑不诉〔2019〕46号)
4.3.简要案情:罗某某介绍他人虚开5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500080元,其中税款72661.2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文安县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文安县院公诉刑不诉〔2019〕42号)
5.3.简要案情:韩某某在文安县A厂与临清市B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4张价税合计44986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税额为65364.27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小(65364.27元);3、文安县A厂已经补缴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文安县检刑不诉〔2021〕5号)
6.3.简要案情:张某某介绍常某某为霸州市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张,价税合计999960元,涉税金额115039.67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减轻、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孟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7.2.案号: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文安县检刑不诉〔2021〕16号)
7.3.简要案情:河北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甲先后再次从他人处购买价税合计313200元(税额45507.69元)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购买价税合计646000元(税额93863.27元)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补缴全部税款、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8.1.案例八: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8.2.案号: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文安县检刑不诉〔2021〕25号)
8.3.简要案情:滑某某系文安县A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为了少缴税款,从他人手中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组,价税合计1345027.68元,税额共计133291.06元。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滑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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