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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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8-02
南宁166家公司因虚开发票被罚款并移送公安,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
2025年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一批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南宁鸿某某远大药房有限公司等166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
南宁鸿某某远大药房有限公司等166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其中,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移送公安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上述公司涉及酒店管理、餐饮管理、石油化工、建材、劳务、运输、机械设备、贸易等多个行业,虚开的金额从60多万元至2000多万元不等,例如:
南宁速某某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2份,票面额累计2283.5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11.0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此外,部分公司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被查证确认走逃(失联)。例如:
南宁宁某某熙运输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具有虚开发票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11.0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评析: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且金额3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如果虚开金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500份且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公司当中,虚开金额最低仅为60多万元,超过入罪标准不多,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谢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办案机关: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谢某某担任A工程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的财务主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无真实货物购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7张、票面金额2365278.7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已补缴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金额超过250万元的,虽然可能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也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如具有自首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还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适用刑罚,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2.1.案例二:木某某、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2.2.审理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陈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陈某某虚开金额9142365.2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木某某、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木某某、陈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木某某、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木某某实际控制的15家电动车经营部套取的发票仅有部分给陈开清使用、陈某某所开发票均有实物交易且与实物价格对等、均已按照国家标准纳税申报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观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已补缴相应税款,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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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