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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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5-08-02

何观舒律师:逃避追缴欠税罪犯罪数额的认定

何观舒:逃避追缴欠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于2019年1月在甲县租赁他人厂房成立个体工商户甲县A加工厂,从事砂石收购、加工、出售等业务,2021年底停止经营,期间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2021年10月,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梁某经营甲县A加工厂期间涉税问题进行检查,发现甲县A加工厂财务管理混乱,欠缴应纳税款共计4064186.13元

2022年2月22日,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甲县A加工厂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15日内补缴上述税款,梁某到期未缴纳。2022年3月14日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再次向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该加工厂于2022年3月18日前缴纳上述拖欠税款,梁某仍未缴纳。

梁某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上述欠税,于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将甲县A加工厂对公账户收入的资金分8次向其子梁某甲,转款金额2万至100万元不等,共计转账3720900元;2022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梁某通过个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以每次0.5万元至50万元不等向梁某甲转款28次共计2827218.7元,通过个人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以5万元每次的金额,向梁某甲分30次转款共计150万元;致使某市税务局无法追缴相应税款,对国家财政税收造成重大损失。

另查明,2023年10月9日梁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案发后梁某补缴税款共计246万元,2025年4月15日梁某与国家税务总局甲县税务局某税务分局就欠缴税费及滞纳金达成清缴欠税协议。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在税务局下达补缴税款的通知后,转移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三、辩护意见

被告人梁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积极筹集缴纳税款,请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谢某某、谢某甲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梁某的加工厂资不抵债,不具备缴税能力,将涉案资金用于偿还加工厂经营成本的行为,不属于危害税收征管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转移财产逃避税务机关追缴的情形;

(2)梁某的转账行为客观上和主观上都是为了偿还外债,并非想要逃避缴纳税款,不符合逃避缴纳欠税罪的构成要件;

(3)税务机关未充分采取措施追缴欠税,以致认定被告人涉嫌犯罪金额不正确,认定刑法第203条规定的犯罪金额应当以税务机关倾尽追缴手段后无法追缴金额为准,而不能以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缴纳税款406万元代替刑法第203条的犯罪金额。

(4)假设被告人梁某成立逃避追缴欠税罪,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想尽办法筹集资金缴纳欠税,且年满六十岁,患有疾病,身体状况不好,请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欠缴应纳税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补缴税款通知后,将对公账户及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到他人账户,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40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梁某的行为不符合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要件,认定犯罪金额不正确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梁某作为加工厂实际控制人,负有纳税义务,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理,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后,未缴纳税款;梁某因害怕税务机关冻结或者查封加工厂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里面资金,无法开支其他事情,将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里的资金转给儿子梁某甲,大部分资金用于其他支出,未优先缴纳税款,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正常行政执法追缴税款;被告人梁某主观上具有逃避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转移隐匿资金的行为,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所欠税款,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中的“数额”,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的数额,本案税务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应纳税款”数额,根据在案证据,该“应纳税款”数额符合实际情况,被告人未提供证据推翻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缴税款数额,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梁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梁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一十万元。

五、税与罚评析

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需要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后果,而且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于逃税罪,是非常低的。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定罪刑标准:一是数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是数额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那么,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数额应如何确定呢?

该案法院在裁判说理时提到:“逃避追缴欠税罪中的‘数额’,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的数额”。但是,这个数额是否就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的数额呢?笔者并不这样认为。

逃避追缴欠税罪案件当中,会涉及到三个数额:一是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数额;二是纳税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数额;三是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数额。那么,这三个数额,哪个是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数额呢?以下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甲公司欠缴税款100万元,为了逃避缴纳欠税,甲公司通过销售收入不入公账的方式隐匿财产95万元,税务机关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最终还有9万元税款无法追回。

要知道,逃避追缴欠税,需要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结果,才会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例子当中,甲公司虽然欠税100万元,并隐匿财产95万元,但是只有税务机关只有9万元的税款无法追缴。因此,甲公司的犯罪数额仅为9万元,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次。

因此,逃避追缴欠税罪案件,应以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缴税款金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并根据数额的多少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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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