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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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8-02
被激活了的逃避追缴欠税罪,欠税后切勿转移或者隐匿财产
何观舒:逃避追缴欠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近日,税务部门曝光了4起逃避追缴欠税案件,涉及台州天台、大连普兰店、眉山仁寿和资阳乐至等地,其中,有3起是房地产开发公司。
4家单位在欠税的情况下,通过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被以逃避追缴欠税罪立案侦查或者判处刑罚。
这4家单位逃避追缴欠税的方式是:
1.多次无正当理由向其两家控股股东划转大额资金等情形;在税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追缴欠税期间,以拒接税务人员联系电话、搬迁办公场所至外地等手段逃避缴纳欠缴税款。
2.通过新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不向税务部门备案的方式,收取大额购房款项,隐匿收入并挪作他用。
3.通过转移公账及实际控制人私人账户资金等方式隐匿财产。
4.通过少计房产租金收入的手段,隐匿财产。
长久以来,逃避追缴欠税罪就像一个沉睡的罪名,实务当中比较少见,裁判案例也比较少,因此,很多人对这个罪名也就比较陌生了。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为。
相较于逃税罪等其他涉税犯罪而言,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入罪标准是比较低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就构成犯罪,十万元以上就要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而且还要并处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在司法解释施行前,没有明确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罪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的具体情形是怎样的,2024年3月20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了“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的具体情形:(1)放弃到期债权的;(2)无偿转让财产的;(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4)隐匿财产的;(5)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6)以其他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
《解释》不仅列举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表现形式,还规定兜底条款,在明确了逃避追缴欠税罪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的同时,也激活了这一罪名的适用,使得那些存在欠税的企业的刑事风险增加。特别是欠税后走逃(失联)的企业,即《解释》第六条第(五)项“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情形。而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标准:一是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二是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上述4家单位中,第一个方式“以拒接税务人员联系电话、搬迁办公场所至外地”,就存在走逃(失联)的情况。
此外,根据《欠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税务机关每个季度都会将欠税的企业或者单位的欠税情况公告一次,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则是每半年公告一次。
笔者也曾多次在税务部门的官网上看到这些欠税公告,并了解了欠税公告所公布的企业欠税情况。其中,欠税的企业大多数为房地产开发、置业等公司,欠缴的税款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多个税种,欠税的金额大则几亿元,甚至十几亿元、几十亿元。
因此,欠税企业应该要注意欠税的刑事风险,欠税就欠税,不要想着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因为单单是欠税,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欠税的前提下,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则会触犯逃避追缴欠税罪,而且本罪的量刑标准极低,数额超过10万元的,最低也在面临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并且还要面临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所以,欠税的情况下,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结果往往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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