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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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5-08-02

同样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什么有些是罚款,有些是追缴税款?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案例一:青岛瑞某钢铁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金额171.07万元,税额29.08万元;具有虚开发票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1.12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案例二:青岛玉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9.69万元,税额32.46万元;具有虚开发票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评析:

上述两个案例,同样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什么第一个案例是追缴税款,而第二个案例是处以罚款,却没有追缴税款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形式。

上述两个案例中,案例一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案例二是为他人虚开,虚开的方式不同,则税务处理处罚的情况则不相同。

1.为他人虚开的,就是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常情况下,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来缴纳增值税。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也就没有增值。既然没有增值,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需要追缴税款。虽然不需要缴纳税款,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收违法行为,则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就是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因此,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补缴相应的税款。所以,对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没有补缴相应税款的,都需要追缴相应的税款。

那么,为什么没有处以罚款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一的行为已经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此,应在司法机关作出相应的决定、判决之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3.上述两个案例的当事人会面临怎样的刑事处罚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两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10万元,其责任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案例一中,青岛瑞某钢铁有限公司虚开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距今已经快9年时间了。

根据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则不再追诉。因此,青岛瑞某钢铁有限公司虚开的行为已经过了刑事追诉的期限,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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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