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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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8-02
逃避追缴欠税罪:追都没追,怎么叫无法追缴
何观舒:逃避追缴欠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逃避追缴欠税,需要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结果,才会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如何理解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呢?是否要求税务机关采取相应的手段后,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才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呢?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税务机关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的权力,例如:冻结、划扣、扣押、查封、拍卖等,还可以依据《民法典》合同篇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那么,是否要求税务机关采取了上述的措施去追缴之后,无法追缴的才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字面的意思来看,“无法追缴”,需要有“追”的行为,也就是需要税务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追”不了了,才是“无法追缴”;如果连“追”的行为都没有,也就是税务机关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怎么算得上“无法追缴”呢?
比如:有一个男的,非常的喜欢一位女士,但是这个男的就没有对女士展开追求,有人问这个男的:既然那么喜欢她,你为什么不追求她呢?男的就回答说:追不上的。这个男的追都没追,怎么知道就追不上了呢?虽然,这个男的可能真的追不到。
那么,回归到问题的本身,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当中的“无法追缴”,就是需要税务机关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追缴”之后,仍然追缴不了的,才属于“无法追缴”。对于税务机关采取了相应措施可以追缴,但因税务机关没有采取的,则不能认定为无法追缴的税款,从而认定行为人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以下是两起裁判案例:一起是因税务部门没有对涉案单位的对公账户的款项进行划扣,从而认定不属于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不计算为犯罪数额;一是因税务机关没有对涉案单位的账户和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从而认定缺少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要件。案例如下: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韩某逃避追缴欠税罪一案,该院认为:国家税务总局某县税务局查询被告单位对公账户后,余额1130.12元,税务机关可将该笔款项予以扣划,用于缴纳欠税,税务机关未进行扣划,故该笔款项不属于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不应计算为犯罪数额。
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逃避追缴欠税罪一案,该院认为:抗诉机关抗诉所提张某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经查,税务机关对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后,并未依法对该企业的账户和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认定上诉人张某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缺少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故对此抗诉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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