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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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5-08-20

虚开案件应向哪个部门补缴税款?

虚开发票犯罪案件,可能存在需要补缴税款的情况,涉案人员归案后可能也有补缴税款的意愿,然后向侦查人员表示愿意补缴税款,侦查人员提供了一个银行专用账户,让涉案人员将款项打到这个专用账户里面。但是,这样能否达到补缴税款的效果呢?

答案是不能。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税款都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的,其他部门无权征收。因此,将相关款项转到侦查机关提供的银行专用账户并不能达到补缴税款的效果,只属于退赃或者退违法所得,后续税务部门还可能会追缴相应的税款的,就相当于缴两次税款的了。

那么,将款项转到侦查机关提供的银行专用账户就没有任何作用了吗?有用,退赃或者退违法所得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那么,应该怎么做呢?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然后再补缴相应的税款;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列入成本、费用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实际情况补缴相应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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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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