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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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5-08-20

某酒店采取分解收入、不列收入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被判逃税罪

一、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2年,被告单位伊吾A酒店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伊吾A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指使他人采取分解收入、不列收入的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少缴纳增值税818424.17元、企业所得税23252.7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921.23元、教育税附加税24552.73元、地方教育附加税16368.47元、骗取留抵退税金额96073.32元,以上合计1019592.63元。其中2019年偷税273906.14元,偷税比例为62.83%;2020年偷税397192.24元,偷税比例为91.69%;2021年偷税188861.93元,偷税比例61.25%;2022年偷税118711.12元,偷税比例169.94%,其中,骗取留抵退税金额96073.32元。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被告单位伊吾A酒店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某某仍未补交应纳税款。

另查,被告单位伊吾A酒店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某某已补缴税费1019592.63元,缴纳罚款978617.43元,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现已全部补缴完毕。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伊吾A某酒店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某某指使他人采取分解收入、不列收入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被告单位伊吾A酒店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伊吾A酒店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某某已全部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三、辩护意见

1.被告单位伊吾A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2.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我之前是不懂法,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以后再也不会逃税。

3.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刘某某构成逃税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刘某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1)被告人刘某某电话传唤到案,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某某在接到司法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毫无隐瞒,为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2)被告人刘某某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其所经营的A酒店在以往的经营活动中一直依法纳税,无任何税法税收违法犯罪记录,此次逃税行为系公司在特定经营困难时期一时走上的错误道路,被告人刘某某在接到司法机关传唤后,也主动到案,接受了调查,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表明其主观上并无对抗法律,长期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于初犯且主观恶性较小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应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司及自己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采取分类支出等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以及逃避缴纳税款的全部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4)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补交全部税款,尽管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在前期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且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多次催告后补交全部税款、缴纳罚款及滞纳金,但在进入侦查审查期、审查起诉阶段后,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主动认识到错误,积极筹措资金,最终补交了全部税款、罚款、滞纳金共计260多万元,这一行为使得国家的税收损失得以挽回,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

(5)公司经营状况及社会影响,伊吾A酒店作为一家淖毛湖的老牌酒店,在当地的经济发展中具有一定的贡献,为当地创造了众多的就业岗位,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若对被告人判处过重刑罚,可能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进而引发一系列的不良社会后果,考虑到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对社会的积极作用,从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积极补缴全部税款、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时还具有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伊吾A酒店有限公司作为纳税人,采取分解收入、不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合计1019592.63元,合计逃税比例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案发后,被告单位伊吾A酒店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处罚,缴纳了罚款。依照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被告单位伊吾A酒店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基于本案基本事实,公诉机关对被告单位伊吾A酒店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伊吾A酒店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已缴清,行政罚款与罚金不重复追缴);

被告人刘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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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