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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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8-20
泉州某进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被追缴税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福建省碧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24份,金额6778.40万元、税额881.19万元;以欺骗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881.19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881.19万元的行政处理,停止为该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三年(司法机关已立案,不再重复移送)。
税与罚短评:
上述福建省碧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不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税务机关对其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罚,作出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罚。
为什么没有罚款呢?根据相关规定,虚开发票的,最高可以给予50万元的罚款;骗取出口退税的,最高可以给予骗取税款5倍的罚款。
因为案件已经被刑事立案。根据有关规定,在涉嫌犯罪移送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法院判处了罚金,税务机关则不再给予罚款。
上述福建省碧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不仅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且还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两个行为分别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那么,是否构成两罪数罪并罚呢?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实质上是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结合,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二者属于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依法应从一重罪处断。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国家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福建省碧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881.19万元,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也为881.19万元,都分别是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两罪的量刑档次一致。那么,该如何适用呢?
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都是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两罪的罚金刑并不一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罚金刑最高是50万元,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罚金刑最高可以是骗取税款的5倍。因此,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更重,应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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