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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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8-20
成都3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2025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成都徽某某西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4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拟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其中,有3家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另外一家被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3家被移送机关的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成都玲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金额486.36万元,税额61.0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成都徽某某西商贸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6.60万元,税额32.0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成都轩某某迪商贸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98.76万元,税额12.8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评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以虚开税额的多少,进行定罪量刑。
其中,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上述3家公司中,有2家公司虚开的税额不满50万元,有1家公司虚开税额属于数额较大。
对于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虽然已经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如果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成都A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办案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成都A商贸有限公司为四川省眉山市B机械有限公司虚开1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331957.05元,税额183718.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成都A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都A商贸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办案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何某某作为简阳市A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协助他人为自己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32份,价税合计2967709元,税额合计427063.22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简阳市A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购买货物后,协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简阳市A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补缴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阳市A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何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判处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并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3.1.案例三: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审理法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数额10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无犯罪前科,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的税款已补缴,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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