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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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5-09-10

伪造、出售过期火车、汽车票,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审理法院: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1.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3年2月间,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密谋后,利用电脑、打印机、碳带、空白火车票等工具和原材料,通过“红柳打印助手”等软件,伪造、出售过期的火车票计2118张,票面金额计人民币688621.50元,伪造汽车票计3张,票面金额计人民币223元。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2121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688844.50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1760元。二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760元。

2023年3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于2023年2月26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2.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伪造、出售大量过期火车票和汽车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且属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二被告人积极主动退赔非法所得,故建议对王某某、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量刑意见比较客观,应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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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