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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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10
青岛某能源公司虚进虚出税额合计14万多元,被移送公安,或无罪
青岛富X联合能源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你单位在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 份,金额64.96万元,税额8.44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8.76万元,税额6.34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评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青岛富X联合能源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税额8.44万元,为他人虚开税额6.34万元,合计虚开税额14.78万元。
如果以税额14.78万元来认定,则达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青岛富X联合能源有限公司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责任人员需要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该公司是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又为他人虚开的情况,即平常所说的虚进虚出。
对于此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也就是,同一购销业务名义的虚进虚出,只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那么,在同一购销业务名义下,只以虚开税额8.44万元作为该公司的犯罪数额,但该数额还没有达到入罪标准,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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