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Previous Next

实务论著

时间:2025-09-10

既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判刑?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2025年8月21日,贵州税务部门曝光了3起涉税违法案件,涉及贵阳、铜仁、黔南州等,其中,贵阳的涉及某木业公司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同时对外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案件信息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贵州盛开木业有限公司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案。

经查,2022年至2023年,该公司通过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为自己虚开用于农产品收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455份,涉及金额1.43亿元;通过虚构销售业务,对外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1280份,涉及金额1.39亿元,虚构运输、产品采购及加工业务,收受其他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3份,涉及金额2785万元。2023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目前,公安机关已根据相关犯罪线索抓获有关人员,其中2人被法院依法判决。


 

税与罚评析:

案例中,贵州盛开木业有限公司不仅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还对外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购进农产品的,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相应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也就是说,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可以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上述贵州盛开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43亿元,以9%的扣除率计算,涉案税额则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43亿元×9%=1287万元。(扣除率10%,税额则为1430万元)

贵州盛开木业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金额1.39亿元,以13%的税率计算,税额则为:

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1.39亿元×13%=1807万元

此外,贵州盛开木业有限公司还收受其他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3份,涉及金额2785万元,税额则为:

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2785万元×13%=362.05万元。

综上,贵州盛开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进项税额为1649.05万元(1287万元+362.05万元)或1792.05万元(1430万元+362.05万元);虚开的销项税额为1807万元。

那么,在既有虚开进项税额,又有虚开销项税额的情况下,犯罪数额应如何确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贵州盛开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就是为抵扣对外虚开的销项税额的,属于同一购销业务名义,因此,以虚开的销项税额为犯罪数额来定罪量刑。

不过,从贵州税务部门公布的查处细节来看,贵州盛开木业有限公司对外虚开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是被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如果与他人存在共谋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下,则会同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情况下,择一重处罚;如果不存在共谋,则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解释》的第十一条的规定,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贵州盛开木业有限公司的责任人员,如果没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最低也要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贵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