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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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10
检察院不起诉后提出检察意见,税务机关对介绍虚开的介绍人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5〕XXX号
屈XX(纳税人识别号:362330********4191):
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于2020年8月通过收取开票手续费的形式,介绍永嘉县泰X油品供应有限公司虚开了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云南省伟X贸易有限公司(发票代码:3300194130,发票号码:12917302-12917303,合计金额1061946.9元,合计税额138053.1元,价税合计1200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以上事实有:
1.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温永检刑行意〔2025〕XX号)及附件资料;
2.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其他证据资料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对你没收违法所得20400元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罚款5万元,考虑到你已向永嘉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违法所得20400元,不再重复没收。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8月2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检察意见书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相关依据:
《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二条:对执法、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形,以及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书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自不起诉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以内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送达。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检察意见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应当将检察意见抄送其上级机关。
检察意见书应当写明采取和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以及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情况。对于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并移送。对于在办案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可以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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