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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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14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税务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汴税二稽罚告〔2025〕XX号
开封市广X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XXXXXXXXXX):
对你(地址:开封市祥XX区XX街西段)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10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于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在虚假注册,交易资金回流,无运输发票的情况下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56份,金额5358880.45元,税额911009.55元,价税合计6269890元,;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金额5316082.35元,税额903733.93元,价税合计6219816.28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印证:
证据一:你单位银行流水信息,用于证明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等涉税资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2016年发生,延续至2018年,我局于2019年7月17日对你(单位)立案检查,并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将你(单位)按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后因公安机关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开工(经)撤案字[2025]XX号),我局重新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启动处罚程序,未超过五年处罚追溯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你单位上述开具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七条,参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三、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四、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附件:法律依据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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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税与罚短评: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案中,税务机关于2019年7月17日对涉案公司进行立案检查,并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涉嫌虚开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后该案由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在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税务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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