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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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14
濮阳2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2025年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2025年8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有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违法信息如下:
1.濮阳市顺某运输有限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金额83.10万元,税额52.48万元(金额或者税额应该写错了);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金额183.49万元,税额16.51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河南东某某品木业有限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0.54万元,税额6.4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但是,上述河南东某某品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仅为6.49万元,还没有达到入罪追诉标准,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公安机关对于未到达入罪追诉标准的虚开案件,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撤销案件。
对于濮阳市顺某运输有限公司,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或者税额应该是写错了。
如果虚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其责任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但是,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判处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一:崔某某、梅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台前县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梅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313065.7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对较轻,但不宜认定为从犯,辩护人辩称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梅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了次要作用,公诉机关及辩护人认为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并缴纳罚金,被告人崔某某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梅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那么,如果虚开税额仅为16.51万元,能否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呢?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例如:
2.1.案例二:濮阳县A设备有限公司、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办案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王某某系被不起诉单位濮阳县A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抵扣税款,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128396.387元,税款191827.38元,价税合计1320223.767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濮阳县A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补交的全部税款,挽回国家税收损失,可从轻处罚。本案属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濮阳县A设备有限公司、王某某不起诉。
因此,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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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