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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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5-10-14

厦门2家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被追缴税款、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并移送公安,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何观舒: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2025年9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关于送达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厦门艾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欧某(福建)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厦门艾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欧某(福建)贸易有限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处以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2年、1.5年,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厦门艾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05.0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05.06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410.11万元的行政处罚、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2年、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欧某(福建)贸易有限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3.5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67.06万元的行政处罚、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5年、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是数额较大,即骗取税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二是数额巨大,即骗取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三是数额特别巨大,即骗取税款5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2家公司骗取税款的金额分别达到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将在相应的量刑档次内适用刑罚。

有人可能说,我虽然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但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了。

不是的。对于未实际取得出口退税的,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数额较大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具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厦门市A进出口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

1.2.办案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厦门市A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共计申报应退税额342112.54元,至案发未退税金额342112.5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厦门市A进出口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犯罪未遂、自首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厦门市A进出口有限公司不起诉。

对于数额巨大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在没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最低也要面临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无法适用缓刑。如想争取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适用刑罚,需要具有自首、未遂、从犯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例如:

2.1.案例二:王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审理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21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骆某某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部分犯罪行为系未遂、预备,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0元,骗取的税款除暂扣部分之外已全部退出,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其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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