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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5-12-05

餐饮店对外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00多万元,被拟处罚款1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XX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郑港税稽罚告〔2025〕XX号

郑州市郑东新区XX餐饮店:(纳税人识别号:9241 0100XXXXXXXXXX

我局对你单位(地址:河南省郑州市XX新区XX路XX号XX商业中心X)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862份,金额合计3760011.95元、税额合计37599.97元、价税合计3797611.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共计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862份,金额合计3760011.95元、税额合计37599.97元、价税合计3797611.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有关虚开发票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拟对你单位处100000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员:

联系方式:

税务机关地址:

邮政编码:

国家税务总局XX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税与罚短评: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的,最高可以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当中“33.虚开发票或非法代开发票”的规定,虚开或者非法代开发票金额累计在100万以上的,属于严重,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于2023年11月30日发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5号)被同时废止。

根据《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当中“45.虚开发票的”规定,虚开金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严重,而虚开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虚开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最低也在处罚20万元。

不过,根据《关于<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第四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裁量基准》施行前发生、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但按照《裁量基准》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因此,如果虚开发票是发生该《裁量基准》施行前发生的,按原来的裁判基准进行处罚。但如果《裁量基准》处罚得少的,则按《裁量基准》的规定处罚。

此外,虽然税务机关给予餐饮店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并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虚开发票金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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