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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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05
取得电商平台开具的“移动通信设备”增值税专票用于抵扣、列支,被定性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成税稽税罚告〔2025〕XX号
成都阳X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7XXXXXXXXXX):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12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偷税
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京X电商平台开具的7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移动通信设备”,金额4126626.17元,税额536461.36元。你公司已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当期进项税额536461.36元,经计算抵减2020年12月多缴增值税款941.20元后,本次检查造成少缴增值税518011.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260.79元、教育费附加15,540.35元、地方教育附加10360.21元。同时,你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7878.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518011.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260.79元、企业所得税27878.48元,以上税款合计582150.58元,处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即465720.48元。
(二)未按规定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期间未按规定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导致检查所属期期间成本费用残缺不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罚款1000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475720.4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税与罚短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的案件多发,对案件的定性问题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是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是逃税罪呢?
最高法观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最关键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还是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第一,纳税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但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第二,纳税人超过应纳税义务范围,通过虚开抵扣税款,不仅逃避了纳税义务,同时还骗取国家税款的,则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的部分成立逃税罪,超过部分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罪名的竞合犯,按照从一重处原则处理。
如果是定逃税罪,对企业是有利的。
因为逃税罪有一个税务行政前置程序,在限期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则没有税务行政前置的说法了,即使税务机关给予了行政处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还是会追究刑事责任,补缴税款只是一个从轻处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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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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