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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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 信: Kwanshu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
时间:2025-12-30
虚开发票金额140多万元,获利6000多元,获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海口市美兰区成立海口美兰某乙,经营范围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税务服务等。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为了牟利,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采取伪造合同、资金回流等方式,以海口美兰某乙的名义为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某有限公司、丰X(嘉兴)投资合伙企业等3家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获利人民币4370元(币种下同)。经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陈某甲为上述3家公司开具1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金额1427524.75元,税额8475.25元,价税合计1436000元。
2023年7月27日,三亚市公安局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东路抓获陈某甲,陈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
另查明,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口美兰某乙转入款项380000元,被告人陈某甲收取手续费2000元;东营市某有限公司向海口美兰某乙转款170000元后,被告人陈某甲收取开票手续费2000元;丰X(嘉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海口美兰某乙转款353500元,被告人陈某甲收取手续费2370元;被告人陈某甲收取开票手续费共计6370元。2025年11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将违法所得6370元退缴至本院账户。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2.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发票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1427524.75元,违法所得63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虚开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已全部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具体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鉴于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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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