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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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30
木业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实控人、会计等3人获刑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联合公安部门对招远市辉彩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团伙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经查明,2019年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招远市辉彩木业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5506份,金额5154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7份,价税合计4911万元。2024年3月4日,招远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公司实际控制人邵超群、李绍平及会计宋少娟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七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人合计共处罚金3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8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烟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进一步深化多部门协同共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强化税警联动,对职业化虚开团伙重拳出击、严肃查处,持续营造公平、法治的税收环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税与罚短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购买农产品的,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相应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该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本案中,该木业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5154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911万元。
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税额如下:
按9%的扣除率计算,税额=5154万元×9%=463.86万元;
如按10%的扣除率计算,税额=5154万元×10%=515.4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如下(按13%的税率计算):
税额=含税销售额÷(1+13%)×13%=4911万元÷(1+13%)×13%=564.98万元。
那么,该木业公司既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虚开税额是累计计算吗?并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不少犯罪分子就是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抵扣的功能,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再收取开票费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来牟利。在此情况下,以其中较大的虚开税额为犯罪数额。
如果按照上述税率(扣除率)计算出来的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大于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税额,则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刑罚,但是本案提到实控人、会计等3人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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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