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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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1-09
个人取得借款利息收入未申报纳税被追缴税款,已过追征期的不予追缴
何观舒:逃避追缴欠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XX号
熊XX(纳税人识别号:350102XXXXXXXXXXXX):
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10月28日对你(地址:福州市鼓楼区XX路XX号XX佳园XX单元)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事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出借资金给福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4-2020年间取得对应的利息收入共计38898083元,该笔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于2014年至2020年借款给XX公司共取得利息收入38898083元,均未申报相关流转税费及个人所得税,应补相关税费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规定,你于2014年至2016年4月取得的利息收入4375000元应缴纳营业税218750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九条,你于2016年5月至2020年7月取得的利息收入34523083元应补缴增值税954651.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的规定,上述需补缴的营业税及增值税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72375.63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的规定,上述需补缴的营业税及增值税应补教育费附加31018.13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的规定,上述需补缴的营业税及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20678.7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你取得上述利息收入需补缴个人所得税7588686.21元。
上述应补缴税费属期详见附表《税费计算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上述应补税费中,2014年至2019年12月营业税、增值税及其附加均已过追征期,2014年至2018年个人所得税已过追征期,本次检查不予追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表:《税费计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2月2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税与罚短评:
个人利息收入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利息等。
营改增前,个人出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此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利息所得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收入额”需要先扣除增值税)
那么,个人取得利息收入没有申报纳税,是偷税吗?
答案是:并不是偷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也就是说,自然人在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才属于偷税。该案例中,税务机关也没有认定该自然人属于偷税。
虽然没有认定为偷税,但需要补缴的税款还是要追缴的。不过,超过了追征期限的税款,则不再追缴。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国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认定为偷税,则税款不受追征期限的限制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可能有人对于追缴的期限存在疑惑。为什么“2014年至2019年12月营业税、增值税及其附加均已过追征期”,而个人所得税已过追征期是“2014年至2018年”,而不是“2014年至2019年”。
这就涉及到了税款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期限问题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税款的补缴和追征期限,是从纳税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那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什么时候呢?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出借资金在2019年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对该自然人的检查时间为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10月28日,因此,2019年的个人所得税并不没有超过追征期。
如果自然人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不补缴税款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
可能有人觉得,既然税务机关没有认定该行为系偷税行为,就算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没有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也不会构成逃税罪。
确实不会构成逃税罪。但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则会形成欠税。在欠税前提下,如具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则会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根据《欠税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包括:(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3)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4)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笔者根据附表《税费计算表》进行计算,该自然人需要补缴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的个人所得税2208864.28元;补缴2020年1月至7月的增值税72802.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48.08元,教育费附加1092.04元,地方教育附加728.03元;共计2286034.86元。
该《税务处理决定书》是于2025年12月31日进行公告的,自该公告之日起满30日,则视为送达。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没有补缴相应的税款的,则形成欠税。
如果形成了欠税,纳税人又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则会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罪中“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包括:(1)放弃到期债权的;(2)无偿转让财产的;(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4)隐匿财产的;(5)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6)以其他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
其中,第(5)项“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针对走逃(失联)的,而该案的自然人被认定为走逃(失联),则很容易就触犯了逃避追缴欠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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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