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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6-01-09

泉州38家建材经营部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追缴税款、罚款并移送公安

2025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关于对泉州台商投资区安某建材经营部等38户企业<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送达的公告》,向38家建材经营部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泉州台商投资区安某建材经营部等38家建材经营部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的金额从50多万元(税额1万多元)至460多万元(税额13多万元),所辖税务部门分别对38家建材经营部作出追缴税款或者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拟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例如:泉州台商投资区美某建材经营部,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金额465.01万元,税额13.9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19.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38家建材经营部当中,有多家经营部虚开的税额都在10万元以下,为何也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呢?

根据公布的案件信息来看,38家建材经营部的注册地址都是在某创业园5楼,部分经营部的负责人是同一个人,存在一人控制多家经营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亦或系38家建材经营部由同一虚开团伙控制,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利。因此,多家建材经营部的虚开税额累计在一起,就超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追究注册登记的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实际上有很多负责人只是借用身份信息给他人注册登记,并没有参与企业的实际经营,也没有参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此,对于只是挂名的负责人,也没有参与实际经营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例如:

1.1.案例一: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1.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虽系内蒙古A有限公司挂名法人,但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徐某某,吴某某客观上未参与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观上不明知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吴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吴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本案为单位犯罪,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在担任法人代表期间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决策,也没有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因此,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但是,如果明知他人利用其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提供身份信息的,或者虽不是实际控制人,但提供了其他帮助的,则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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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