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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6-01-09

三明某贸易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00多万元,被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

明税一稽处告〔2025〕XX 号

三明市方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2XXXXXXXXXX)

对你公司(地址:三明市XX区XX村X幢X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26年 1 月 26 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内容: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共向三明市成X贸易有限公司等44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33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7242606- 07242628、07242630、07262501- 07262525、07272511- 07272535、07275941- 07275965、07281536- 07281557、 07281559- 07281610、07322219- 07322293、07375684- 07375688、07375728- 07375732、07375743- 07375745、07434761- 07434832,发票金额27157902.13元,税额4616843.57元,价税合计31774745.7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你公司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共向三明市成X贸易有限公司等44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33份,金额27157902.13元,税额4616843.57元,价税合计31774745.70元,属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六条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3份,税额4616843.57元,已达立案追诉标准,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追诉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2月19日

 

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涉税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上述三明市方XX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税额为4616843.57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责任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涉税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即:(1)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2)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对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需要注意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避免导致法定刑的升格,面临更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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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