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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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0-11-11

虚开最高10亿元,深圳309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立案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2020年1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布了其辖区内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其有309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深圳各区当中,涉案公司最多的区是宝安区,共有110家公司,其余各区分别为:龙华区30家;龙岗区35家;南山区54家;福田区32家;大鹏新区4家;罗湖区43家;盐田区1家;光明区和坪山都为0。

就虚开的金额来看,有三家公司虚开的金额超过亿元,其中一家公司虚开税额超过亿元,分别为:

1.深圳市前海新某能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083份,金额107692.54万元,税额18307.73万元。

 

 

2.深圳市大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438份,金额14279.22万元,税额2427.47万元。

 

 

3.深圳市翔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113份,金额11102.80万元,税额1887.48万元。

 

 

虚开税额多少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具体虚开税额多少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呢?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了深圳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例,了解虚开税额巨大的量刑情况,以供参考。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3刑初199号

1.3.案情概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l021份,虚开的税款数额人民币l5791251.99元

1.4.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庆无视国家法律,介绍、帮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庆相较于其他同案犯起到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庆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1.案例二:刘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303刑初18号

2.3.案情概要:被告人尤某频、刘某平、刘某波伙同被告人王某见、马某、金某军以深圳市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3份,金额13251978754元,税额17227572.46元,税价合计149747360.00元

2.4.裁判结果:(1)刘某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系初犯、偶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尤某频具有从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3)马某系从犯、认罪认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4)王某见具有从犯、立功、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的情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5)金某军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6)刘某波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3.1.案例三:郭某雄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3刑初313、314号

3.3.案情概要:自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为他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731份,税额合计70920021.03元,价税合计488097052.97元深圳市碧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37家企业冒用他人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共596份虚假抵扣进项税额45491474.29元。

3.4.裁判结果:(1)郭某雄系主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李某雄系从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3)林某1系从犯、未满18周岁,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4.1.案例四:周某、陈某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粤03刑终1967号

4.3.案情概要:周某等人自2016年9月份以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总额达人民币132976440.36元、税款总额达人民币22605995.26元。

4.4.裁判结果:(1)周某系主犯,坦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2)陈某武系从犯,坦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5.1.案例五:潘某亮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粤刑终949号

5.3.案情概要: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潘某亮团伙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298份,税额合计人民币101409461.2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697935684.88元。其中,被告人潘某亮作为团伙头目,应对全案数额负责。其余各被告人的涉案数额经统计为:杨某税额合计人民币100479775.2元;洪某涛税额合计人民币101039771.2元;李某宏税额合计人民币100746431.5元;许某浩税额合计人民币97518543.47元;黄某建税额合计人民币101039771.2元;丘某娜税额合计人民币100746431.5元;孔某芳税额合计人民币99046852.99元;向某蒂税额合计人民币11425031.7元。

5.4.裁判结果:(1)潘某亮系主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杨某系从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3)洪某涛系从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4)李某宏系从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5)许某浩系从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6)黄某建系从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7)丘某娜系从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8)孔某芳系从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9)向某蒂系从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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