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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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29
郑爽涉阴阳合同偷逃税款,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网上反映演艺人员郑爽涉嫌签订“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获取“天价片酬”、偷逃税等问题。
记者了解到,前期群众举报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予受理,正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核实。北京市广电局已启动对相关剧目制作成本及演员片酬比例的调查。税务和广电管理部门将认真落实中宣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等有关通知要求,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整治“阴阳合同”、“天价片酬”、偷逃税等问题,严格电视剧合同管理,严控电视剧制作成本和演员片酬在电视剧制作成本中的比例,为电视剧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央视新闻】

那么,如果经调查后,郑爽确实存在利用签订“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获取“天价片酬”、偷逃税款等事实,郑爽是否会被判处逃税罪?答案是:不一定。为什么说是不一定呢,下面我们来了解下逃税罪的相关规定。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万元以上。毫无疑问,如查实郑爽存在逃税行为,其逃税的数额必定是在5万元以上,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则需要查清应纳税总额和逃税总额才能计算得出。
但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是逃税罪的除罪条款,就是说,即使符合逃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如果按照税务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缴纳罚款的,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在不履行税务机关的处理或者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才会以逃税罪定罪量刑。此外,本款还有一个例外条件,即“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因此,如果未经税务机关处理,或者已按税务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缴纳罚款,但公安机关却立案侦查的,属于违反《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即使立案的也应撤销立案,或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由法院判决无罪。以下是相关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陈某某、潘某某逃税案
1.2.案号: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高州检刑不诉[2015]27号)
1.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潘某某有逃税的行为,但在税务机关依法向其下达追缴通知书之前,已经补缴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接受了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第四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陈某某、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潘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马某逃税案
2.2.案号::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刑二终字第30号
2.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作为富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存在因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既不补缴税款,又不缴纳滞纳金的行为,亦没有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节。鉴此,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订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其行为不具备刑事追诉的条件,依法应径行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对于上诉人马某所提“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先予行政处罚是刑事追诉的前置程序。具体到本案,原审判决关于上诉人逃税事实的认定,属于逾越行政处罚前置程序而为,不具法律效力,应予纠正。但原审判决宣告上诉人马某无罪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3.1.案例三:陈某某逃税案
3.2.案号: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6)川0411刑初196号
3.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逃税人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一案进行侦查的过程中,被告单位在税务机关发现其涉嫌逃税并对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前,提前预交了所逃税款,又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后,及时缴纳了全部罚款、滞纳金,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逃税一案进行了刑事立案追究,故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的规定,不应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某某逃税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被告人陈某某犯逃税罪的罪名不成立。
虽然,郑爽不一定会被判处逃税罪,但还是需要承担税务行政责任的,面临着巨额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